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国汽车购置税法》,5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汽车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今年7月1日起实行的汽车购置税具体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汽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与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是应税汽车。
2、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汽车实质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汽车时有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汽车,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汽车,不包含在境内购买的进口汽车。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汽车的计税价格,根据相同种类应税汽车的销价格格确定,不包含增值税税款;没相同种类应税汽车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是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汽车,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本钱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汽车免征汽车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获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汽车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汽车,包含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6、汽车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汽车所获得的汽车有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7、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汽车因出售、改变作用与功效等缘由不再是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实行:
发生出售行为的,受叫人为汽车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出售行为的,汽车所有人为汽车购置税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汽车出售或者作用与功效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能为负数。
用年限的计算办法是,自纳税人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是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8、已征汽车购置税的汽车退回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汽车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不能为负数。
用年限的计算办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